我公司与销售部门经理和主管签订了私车公用的协议,公司无需支付车辆使用费,只需支付实报实销的加油费,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费,停车位,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列入销售费用税前抵扣,不用缴纳个税?
一、这种情况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很明显,(为公司业务而发生的)“实报实销的加油费,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费,停车位”,完全不符合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是很明确
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并无直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政策只有这些,所以建议就此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