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代分公司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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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2月初才办理好营业执照。税务暂未进行备案。但是12月份己发生该分公司人员工资。我现在如果报这部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我在12月未计提,1月发放时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了。这样做对吗?

补充:

那我现在需要怎么调整科目?我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补提应付职工薪酬,进入总公司的成本。分公司正式建账后,再冲成本费用,挂分公司的往来款。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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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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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处理不正确,工资还是应正常计提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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