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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房屋赠与行为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纳契税,税率为3-5%,计税依据为,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印花税按照房产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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