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收购凭证或销售发票的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吗?因为,购入免税货物是不能抵扣的。有些迷糊啦。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身不是免税企业的,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销项、进项税额处理,建议理清以下事项:
1、企业销售业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包括3万以下免税政策、销售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等),该免税企业,由于已经免税,其进项税额不能够抵扣。免税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放弃免税,该情况下,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企业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采用的是排除法,只有明确不能够抵扣的项目,包括上述用于免税项目、用于福利、用于个人消费等明确不能抵扣项目的,不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农产品发票,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
3、本身不属于第二点列明不能抵扣范围的,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票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缴款书、机动车辆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特定项目(农产品,按照农产品的13%计算扣除金额),具体细化为:
a) 不属于特定项目(非农产品),按规定购入且供应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贵公司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发票等,凭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进项;
b) 不属于特定项目(非农产品),供应商适用免税政策的(例如技术转让服务申请免税、小规模企业提供服务月收入不超3万免税等),由于该供应商本身适用免税政策,按规定其并没有缴纳增值税,因此下家也无法抵扣增值税,在发票上的控制是: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方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家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
c) 属于特定项目,如农产品,贵公司需要按照特例去理解,即给予农业生产者免税规定,与此同时,给予购买方13%的扣除方式,你可以理解成是一种税收优惠。
希望上面的分析可以帮你理清思路,如仍有疑问,欢迎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