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依法受理下列纠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建筑工程、赠与、借贷、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委托创作、出版、专利使用许可等合同纠纷。三、金融、证券、保险、期货交易纠纷。四、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合同纠纷。五、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六、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民间借贷、个人合伙、产品质量等各种侵权纠纷。仲裁与诉讼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一、仲裁机构与法院都是以公正的权威者出现,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公正的裁判;二、仲裁与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三、仲裁与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四、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仲裁与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不同。仲裁是根据仲裁协议对案件实行管辖;法院对无仲裁协议的案件实行强制管辖;二、审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选择;诉讼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三、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诉讼一般是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公开作出;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四、审级不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