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涉及税收
(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月度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5%、1%,因地而定)、教育费附加(3%)等规费,并随同增值税一并减免。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印花税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四)个人所得税
通常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附征(具体比例各地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