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陀专利法》规定,一般说来,普陀专利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力主要是专有利用其发明的权力,“专有”的含义就是指专利权人自己能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能利用专利技术,如果要利用专利技术,只能向专利权人签订“许可证贸易合同”。按签约交付使用费,才可能使用该专利技术。专利法还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发明和实用新型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另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从国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的义务:在专利权获准前要缴纳专利申请、委托代理等费用;在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有按期缴纳年费(也称维持费)的义务;实施专利技术是专利权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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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徐汇专利的,应当与徐汇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无论其专利实施权是如何取得的,都必须承担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法定义务。
一、所谓许可,一般是指一种可撤销的、允许某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承诺。许可一般应由权利人给予,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由政府给予,这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无论其实施许可来自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还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的强制许可或**批准的指定许可,都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严格地说,许可特别是法定许可所解决的仅仅是被许可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合法性问题,而并不完全解决许可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法律要求专利实施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其实际意义在于:
1、专利实施行为与具体交易专利实施许可如何理解?过程是非即时性的,往往持续时间较长,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记载并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部权利义务的内容和合同关系的成立;
2、在约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许可事项的存在,证明专利实施人实施专利的合法性;
3、即使是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有些具体内容仍需要当事人通过合同加以约定;
4、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作为他方追究该方违约责任的依据。按照本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是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应履行的义务,也是专利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法定许可)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是在不同的许可方式下,该使用费的金额确定方式不同。在约定许可的情形下,由合同约定金额;在强制许可的情形下,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约定不成则按照**专利行政部门的裁决;在指定许可的情况下,由国家规定。
四、无论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他都没有超越合同的权利,都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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