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自然人设立公司相关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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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自然人设立公司,若收购公司分期付收购款,是否可以分期代扣代缴自然人个税呢??有什么具体税务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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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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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则无论是否分期支付收购款,都需要一次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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