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资管产品主要涉及的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简称2号文)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简称56号文)
2、增值税
鉴于您所述,举例说明可好!
假定A公司用200万资金设置一信托,委托B信托公司打理,B公司用100万购买股票,持有一段时间后,203万卖出,取得管理费10万元,支付给A公司80万元投资收益。
由于买卖股票的价差,要缴纳增值税,在这一过程中,买卖股票的增值税纳税人,是资管计划?委托人A公司?还是受托人B公司?B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A公司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支付的管理费,相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这都是长期困惑纳税人的问题。
(1)买卖股票的增值税纳税人是谁?
答:140号文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也就是说,买卖股票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受托人B公司。
(2)B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B公司取得的10万元管理费收入,要缴纳增值税。56号文第二条有相应的规定:“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即使没有56号文件的规定,B公司取得的10万元管理费收入,也应缴纳增值税。按照36号文附件一的税目注释,管理费收入属于“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当然要缴纳增值税,应该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这笔销项税,与其他收入的销项税一起计算总的销项税,抵扣掉可以抵扣的总的进项税后,计算当期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的增值税。
(3)B公司买卖股票的价差缴纳增值税,管理费收入再缴纳增值税,是不是重复征税?
答:不是。在这一过程中,B公司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应税行为,取得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收入。一是资产管理行为,取得资管管理收入,二是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各纳各的税,不存在重复征税。尽管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最终是委托人A公司的,但是这种行为是B公司完成的,B公司产生了与税务局的征纳关系。至于与A公司的分配,是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不能否决征纳关系。
(4)A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A公司取得的80万收益,是否再缴纳增值税,这要看A公司与B公司如何约定。根据140号文的规定,如果约定取得保本收益,则超过本金之外的收益,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应该征收增值税。如果双方的协议中,不保本,则A公司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不征收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资管产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要是资管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和资管公司的从业人员。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基金投资收益基本免税。《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封闭式基金)获得的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分配中属于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基金分配中属于股票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的债券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派息分红时,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具体规定。理论上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均应当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