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上海,销售货物还未收款就开具发票,当月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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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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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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