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公司实现净收益时,按准备应确认投资收益,确认合伙企业收入。这样处理正确么?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申报是以含账面未分利润的数申报纳税的么?还是像企业所得税一样,被投单位没实际宣告分红不确认收入做纳税调减?
尊敬的您好: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是以分配和留存利润合计按比例计算确定的。
因此,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分配的话,建议合伙企业不确认投资收益。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