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货物转移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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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独立核算,各自缴纳增值税。汇总缴纳所得税。总公司由于实验需要,问分公司调拨(自制或外购)配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没有相关条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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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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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应当按照销售处理,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增值税可以实行抵扣,总公司缴税部分可以在分公司进行抵扣,因此,总体来说,并没有增加税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你总分公司如果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由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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