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以招代理商开拓市场,收取保证金。达到退还条件时予以退还。2014年底公司员工集款N万元,拿下一个城市,公司承诺按出资比例分红(有投资协议)。2015年6月,公司股东黄某成立我们公司控股51%的直营公司拿下这个城市,与大股东口头承诺将集资款及利息(年利率10%)退还给员工,至今未还款给员工。今年11月,又将这个城市招了代理商,合同中规定收保证金N万元,用于偿还员工集资款及利息。
原来员工集资款应当由股东黄总的直营公司退还,现在变更由代理商交保证金退还员工的形式,这个合理吗?保证金是需要还给代理商的。
您好,根据问题所述,股东黄某成立的直营公司还集资款及利息以及使用代理商保证金偿还集资款及利息,均是口头承诺,并无合同约定,只有投资协议是书面合同。
个人认为,无论公司使用何种方式或者何种款项偿还集资款及利息,对于集资员工来讲并无大的影响。该保证金是以公司名义收取的,以后偿还义务由公司履行,并不会涉及到员工的偿还义务。
简单理解,公司收到的该保证金应未限制其用途,在保证期间,公司应有使用该资金权限(根据保证金合同约定),只是负有到期偿还保证金的责任。
为保险起见,建议可补充书面合同,约定偿还事项以及免责事项。
以上是个人理解,具体事宜建议再行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