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烟草批发公司自设零售门店缴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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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教您一个问题: 烟草批发公司自设零售门店,烟草批发公司当月的收入是包含了零售门店收入,但是在计算当月消费税时,存在三个口径如下: 1、零售门店销售,属于零售,无需缴纳消费税,这样仅对批发收入计算消费税,而零售不交消费税; 2、按照总收入(批发收入+零售收入)作为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3、按照“总收入-(零售收入-零售的批发价)”作为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即总收入扣除批零差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请帮忙核实以上三种计算,应以哪种方法计算消费税,并提供税法依据,谢谢【烟草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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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姜娜服务年限:4评价: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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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批发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零售环节无需缴纳。

烟草批发公司兼营批发、零售业务,能够分开核算的,只就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即问题所述第1种情况;不能分开核算的,按照总收入申报纳税,即问题所述第2种情况。

根据《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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