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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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这是22号文的附件,这样操作的话,待认证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期末都会有余额?那计算增值税的时候怎么平账?还是要把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起放在计算增值税的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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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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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不考虑明细科目,单从“应交税费”一级来看,上述两笔分录正好“应交税费”借贷相抵。那么,如此处理之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余额定期对冲即可。(事实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其他三级明细科目平时也都有余额,也是定期对冲。上述两个科目通常与其他相关科目综合对冲。)冲抵之后,通常有余额的科目包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月底结转,月初缴纳)、“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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