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赠行为和无偿捐赠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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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我有以下问题:

1、对于买房送车位,然后开一张房款发票,对于该操作,增值税涉税/所得税涉税 分别如何规定

2、我公司有一笔对学校的捐赠(包含150万的货物和50万的现金)按规定取得了捐赠收据。该笔捐赠为今年营改增前发生。那么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是否都属于视同销售要调增收入?如果纳增值税上视同销售,那么由于该批货物于2015年购入,可否作为旧货二手货,增值税是否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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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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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买房送车位,向业主赠送车位是以购买房屋为前提,其实并不是无偿赠送,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处理,直接按照实际收取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参考青岛国税的操作指引: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车位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据我们了解,目前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车位使用权一般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二是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一)对于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在《购房合同》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车位价款包含在其购房款中,其转让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不视同销售行为。

(二)对于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转让车位使用权,不涉及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不得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销售具有产权的车库、车位,按照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买一赠一,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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