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旅游景区开发公司,一直处于筹建期,3月份为建设景区内的酒店和温泉区而向银行贷款2600万,其中酒店的地块为自有,温泉区的地则是租的,贷款合同上用途为(升级改造);向银行贷款的2600万直接汇入为我公司建造这两项工程的甲公司(承包我司工程的公司),于4月份支付贷款利息13万元,甲公司于4月退回部分工程款800万,那退回我司这部分没有用于工程款,那我司的长期借款利息应该怎样做分录呢?直接汇入甲公司的2600万,其中两个工程都在建,那利息是入在建工程还是应该入租地建设的景区的长期待摊呢,于4月退回后的800万在5月付息时又该入什么科目呢?退回的800万直接转给老板的私户,于6.7月份支付其他工程款时,由老板的私户转回200万,支付工程,那这部分贷款利息又该怎么入帐呢??
长期借款利息都应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