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办公地点变更,公司同意向上海的员工(只有少数人)发放交通补贴(人均300或500元)和电话费补贴(人均150元),如果员工想以车票和电话发票报销的方式以达到少交个税的话,这种操作是否会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或者提供一些更好的建议?
目前尚未获取上海税务局关于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标准的信息,如无标准,很可能全额(或者一定比例)并入工资薪金纳税。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是否有相关标准。
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或者凭发票套现,在当地无相关标准的情况下,通常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有标准,按一定金额发放或者实际有发生,凭发票报销的,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其中: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黑龙江省等省市规定了具体的准予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公务用车补贴标准;上海市等省市规定了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云南省、山东省等省市虽出台相关文件,但具体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仍然待定,企业发放公务用车补贴需全额并 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