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原来是国企,与母公司之间的一部分往来款挂在其他应付款下,后来国企改制,我们单位转型为民企,但是针对我司其他应付款下的挂账额,母公司放弃收回权利,请问这部分是否需要转收入,如果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处理一下,给企业省税
母公司放弃债权,对贵公司而言,属于无需支付的款项,按规定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贵公司有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先弥补之后再计算纳税。对于母公司,其放弃债权,作为一项坏账损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才能够在所得税前列支该笔损失。从合规角度考虑,可以考虑改变当前债务重组的做法,改按“债转股”操作,即母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而不是放弃债权,该方式下,只是贵公司增资需要缴纳印花税,不涉及其他税费,更多的合规方式,需要结合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 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汇兑收益等。"即"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该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 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