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修费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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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新修建办公楼,现进行普通装修,费用预计120万(无中央空调、电梯等)。请问:这笔装修费我们不计入房产原值,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办公楼装修费”,预计按10年折旧,可以吗?因装修费未计入房产原值,我们不缴纳房产税,可以吗?2、公司某一项目以前年度已计收入,本年度结算时结算单上注明材料等扣款20万,请问这笔扣款我们冲减收入还是计入成本?计入成本的话,对方不给我们开具发票,那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呢?还有更好的方法处理这笔扣款吗?(和这家单位不再有业务往来)3、新建办公楼的装修费用、公司大门、围墙、厂区内道路、等不属于不动产,我们将其进项税一次性抵扣,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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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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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需依据装修的情况判断是否缴纳房产税,会计核算不直接影响房产税的缴纳。

对于装饰性装修部分,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可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咨询热点问答:

问题:某企业对办公场所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装修费不并入房屋原值,不缴房产税。为此想请问装饰、装修费是否应缴房产税?可否列入房产原值或分期摊销?

答复: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如果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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