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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建筑安装业税务合规方案

发布时间:2023-02-17 14:00:01浏览:294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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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隐瞒收入的偷漏税行为,存在罚金,滞纳金等责任; 2、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了“安合规”的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其一部分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企业A,安排其业务团队管理者,分别开设了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现在,企业A先和管理者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再通过这些个人独资企业和服务商发生业务往来。

1、大量的安装工作,都外包给了各地规模不等的小服务商。但是这些小服务商为了自身偷漏税目的,不愿意提供任何发票;

2、由于上面的供应端发票问题,企业A同样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促使业务团队和财务团队尽量不向其终端用户开发票。但是,在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客户迫使企业不得不开发票,从而导致企业账面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实际利润水平;

3、企业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身也不具备任何科技属性,没有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千多万的真实利润,只能依靠买发票的方式进行冲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来用于特殊目的的现金,越来越难以通过银行备用金模式实现;

在营改增、发票管理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隐瞒收入的偷漏税行为,存在罚金,滞纳金等责任;

2、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了“仲企财税”的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其一部分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企业A,安排其业务团队管理者,分别开设了多家个人独资企业。以往,企业A和服务商直接发生业务往来。现在,企业A先和管理者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再通过这些个人独资企业和服务商发生业务往来。

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业务外包给了这些管理者的个人独资企业,然后这些个独企业,再将业务外包给外部的服务商。

实施前实施后

合同流向企业A→服务商企业A→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商

资金流向企业A→服务商企业A→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商

服务流向服务商→终端客户服务商→终端客户

发票流向企业A→服务商企业A→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商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简单地改变了交易模式,多了一个服务外包的环节,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并且此后不用再担心服务商的规模和是否具备开发票能力等问题。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小企业之间,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商业模式变更后,相关交易证据的准备和收集,杜绝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方案实施对比

实施前实施后

交易模式企业A直接对服务商,服务商不开票企业A对管理层控制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开票

企业A风险1、服务商不开票,给企业A带来了账面利润虚高,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买发票,税务风险极大1、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特点,以极低的税率,解决发票问题

2、企业A取得了正规的发票,可以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

3、企业A不再用买发票

增值税抵扣无抵扣企业A可以从转包的个人独资企业获得抵扣的专用发票,降低综合税负成本

举一反三

既然服务后端可以通过这种多个总服务代理再分包的模式降低税负,那么销售端是不是也可以用多个销售总代理的方式呢?

如果服务业可以通过这个模式解决供给端发票问题,那么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是不是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模式来解决类似的问题呢?

如果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也适用,那么需要在日常经营中注意的财税管理问题又是哪些呢?

希望以上三个问题,能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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