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境外母公司(日本公司)属于关联企业,该企业以成本价对日本母公司进行销售,母公司未经实质性加工,再对外销售时,销售价格为60元,两者存在差异,即对境外母公司销售的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按照 再销售价格法等合理的方法对该定价进行调整。
案例当中,税务机关采用的不是再销售价格法,而是直接核定市场价格。
需要调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按市场价格31.5/70% ,可以产生税前利润[31.5/70%-31.5]*36 000=486 000元
该利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486000*25%=121500元,假设全部税后利润对外分配,则增加的利润*股比*预提所得税率=(486 000-121500)*50%*10%=18225元。
中国政府需做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121500+18225=139725元
你好!
首先这个可能不太合规
通过公司发工资,这员工在法律实际意义上就是公司员工(涉及该员工纳税申报,社保)
如果账户处理其实不难:
借: 管理费用-工资(如果是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进销售费用)
社保
公积金
贷: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借: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贷:其它应收款
(如有个税也需要相应的账户处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