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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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涵【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管理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缴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请问:营改增后,项目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同时按0.2%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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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冯晴晴服务年限:6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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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税务机关内部尚未统一意见。预计仍会在项目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国税预缴还是在地税预缴,目前税务机关正在讨论,预计会另外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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