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城建税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4%部分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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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4%部分,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此转出部分是否属于销售产品时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否需要按照此部分金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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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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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先来区别两个概念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二、关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属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部分购入时承担的进项税额的一部分,即13%部分可以退还;4%部分不给退还。那么这部分原本就不得抵扣(因为出口免税,免税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进项税额转出并不会增加应纳增值税额。也许有人讲,如果让抵不是可以少缴税吗,现在不让抵那就是多缴了。这里我们要有一个标准:即这部分进项税额依照税法原本不得抵扣;如果抵扣了会导致少缴税款,并非不得抵扣导致多缴税款,而是不多不少。

三、关于“免抵税额”

现在我们讲可以退还的13%部分。这部分是可以退税的,但有时候不按这个数额退还现金。假设内销部分存在应纳税额,那么会与之相抵,差额退还。然而,这只是结算问题,并非没有给退,只是抵顶了应缴部分。同样道理,对于应纳税额来讲,抵顶部分也不是没缴;既然缴纳,自然应当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也就是说,并非因为是免抵税额而要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是免抵税额所抵减了的增值税额要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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