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差别化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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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2016年7月挂牌的新三板公司,准备将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资本公积(其中132.8是股本溢价)和未分配利润派发股息红利(给原股东转增股本的方式)请问:

1.可否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财税【2014】48号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如果能,我司股东的持股期按什么时候计算?

2.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股息红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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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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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税【2014】48号文,条款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你司如果发放归属于上市前的股利,不应享受该政策;如果发放属于上市后的股利,则可以享受该政策。

二、个人认为如果股本溢价来源于最初股东的投入,那么,转增股本时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所得,因此,转增股本时,要视同股息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如下:

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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