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理财务产品收到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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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银行购入理财产品,种类有农行的“本利丰.90天人民币理财产品”、中行的“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等,均为短期(90天左右)且保本类型的理财产品。

想问下,上述理财产品我公司持有到期收到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前我们学习了财税2016【36】和财税2016【140】两个文件,但理解的不是很清楚,望给指点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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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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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创业导师向TA咨询

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0号文件认为,如果本金可确定全部收回,因不承担投资风险,因此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如果不能确定本金全部收回,则承担了投资风险,不属于债权投资,因此不属于贷款服务,不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而140号文件对于保本的界定为,“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即,只要合同中明确本金可确定收回,即为保本的投资,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而不管其利息如何收回。

140号文件的规定,实际上与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的规定有所区别,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6号文件中规定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而140号文件则不管其利润如何收取,只要合同中明确保本,即需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只要是合同中规定保本的,不管是浮动收益还是固定收益,均需按照140号文件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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