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
(一)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例:
2018年A企业分立新设B企业和C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分立新设的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计算后,无论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是否具备资格,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