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所有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外,准予扣除。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汇兑损益的处理保持了一致的标准,均未强调是否已实现和未实现,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要作纳税差异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