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销售行为,税务上可认定为兼营,
1.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2.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不是一项销售行为,即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不是密不可分的,而是可拆分的。
兼营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按如下规则确认,
1.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法规依据: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分享: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美容美发服务,同时也销售洗发水。A公司向顾客小王提供了美发服务,并销售了洗发水。A公司向顾客小张提供了美发服务,但是小张不买洗发水。
案例一:12月,A公司美容美发服务收入106,000元,销售洗发水收入58,500元,总收入164,500元;
案例二:12月,A公司总收入164,500元,未分别核算美容美发服务收入和销售洗发水收入。
案例分析:
A公司即提供服务(美容美发服务),也销售货物(销售洗发水),但是美容美发服务和销售洗发水不是密不可分的,而是可拆分的,顾客可以选择购买洗发水,也可以选择不买。因此,A公司的销售行为税务上可认定为兼营。
案例一分别核算了服务和销售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
应交增值税=106,000/(1+6%)*6%+58,500/(1+17%)*17%=14,500元
案例二未分别核算服务和销售的收入,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销售洗发水的税率17%,
应交增值税=164,500/(1+17%)*17%=23,901.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