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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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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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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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权利归属是实施的基础。网络课程作为远程教育的核心单元,从规划设计到脚本编写,再到技术合成往往是一个系统工程,完全依靠单个人的力量几乎难以完成。这样,网络课程就不得不涉及到多个著作权权利主体,导致其间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网络课程开发过程的这个特点要求我们必须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理清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从而更好地明确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避免更多的发生。网络课程创作过程的复杂性,导致了创作主体间法律关系的交错。在目前看来,网络课程创作过程中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委托创作关系、合作创作关系,制作者与单位之间还可能有职务创作关系,不论是什么关系,最好采用协议的办法约定归属,协议越清楚就越能规范各方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如可以分割行使权利,人身权赋予作者,可转让的财产权依照相关比例共同分享。同时,协议还需对在网络课程开发过程中引用他人作品时的各方责任、不同课程成果(如数据库、配套单机课件、配套文字教材)的权利归属,课程升级版本的权利处理、衍生版本的权利处理以及未来课程使用的时间、人群、空间范围等内容加以详细约定。相对于法定归属,约定归属的办法是处理民事关系的低成本方法,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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