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被控侵权产品之数量、利润】。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且对于判赔额的影响权重较大。
【证据思路】电商平台上的侵权行为的可通过页面显示的销量数以及评价数来计算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利润,在必要情况下可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取平台的后台数据;线下的案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记录加以证明。
32。【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侵权产品销售渠道的多样性代表侵权的恶劣程度,该因素对于判赔额的影响权重较大。
33。【侵权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侵权产品销售的地域广泛性代表原告的,影响权重较大。
34。【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般来讲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越长,侵权人获利越多,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越大。
【证据思路】在线上案件中可多时段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35。【侵权行为的规模】线下侵权行为的规模可以门店数量、参与人数、厂房情况等来反映。
36。【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商标案件中可通过多次恶意注册近似商标,不断变换身份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等情形予以推断。多次侵权、重复侵权也可推断被告的恶意程度。
37。【市场份额抢占情况】被告侵权行为抢占的市场份额越多,原告的损失越多,判赔额越高。
38。【原、被告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一般而言,如被告侵权产品价格低于正品价格时,被告就更容易抢占原告市场,对原告的损害就越大。
39。【商标的近似程度】涉案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程度越高,对于原告的商誉损失就越大,则会影响法院从高判赔。
40。【著作权的相似程度】著作权中对于作品相似程度的判定不仅是影响是否侵权的衡量因素,也是影响判赔额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