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研究阶段属于费用化开支,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中,开发阶段的支出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不符合的,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2.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餐饮企业不适用。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