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