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在中国发生的差旅等费用代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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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代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在中国发生的差旅等费用,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关联方名称,A问关联方收回相应费用,该部分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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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冯晴晴服务年限:6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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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境外关联企业在中国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取得的发票抬头为关联方名称,同时该费用也是由境外关联企业负担,因此应作为境外关联企业的费用处理,而不能作为A公司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A公司垫付境外关联企业在中国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然后从境外关联企业处收回这些费用,这属于收回垫付款,如果情况属实,则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入,而是收回往来款,不需要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当然,在收取境外关联企业该代付款项或者结汇时,应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根据经验,不同的银行要求的资料不尽一致,或者不同地区的银行要求的资料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因此建议您咨询贵公司办理该业务的银行,需要什么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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