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销售应税品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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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货款销售应税品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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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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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对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注意其发货后是否及时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有无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账户的贷方,不转入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消费税的情况。具体检查方法:将“预收账款”明细账记录的预收货款的客户名称及时间与“产成品”明细账或仓库保管账记录的发货客户名称及时间相核对,即可发现有无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不记“产品销售收入”而挂账的现象。

现举例说明如下:

税务稽查人员对某汽车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汽车厂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小轿车(汽缸容量2000毫升)10辆,经查对“银行存款”账和“产成品”账以及有关会计凭证,价税合计为140.4万元,已收存银行,商品已发出。企业会计处理为:

①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404000贷:预收账款1404000

②发出商品(制造成本为100万元)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1000000贷:产成品1000000

该汽车厂对于记入“预收账款”的1404000元,在商品发出时未按规定转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既未缴增值税,也未缴消费税。

应补缴增值税=1404000÷(1+17%)×17%=204000(元);

应补缴消费税=1404000÷(1+17%)×5%=60000(元)。

调整有关账务处理:

①补记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1404000贷:产品销售收入12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②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6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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