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许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没有成立技术转移机构,即使设立了技术转移机构,也是实行行政化管理,工作人员少,机制不活,专业能力不强,缺乏活动经费,难以胜任复杂且艰巨的技术转移工作。其主要原因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重视技术转移,其根本原因是过去的考核评价导向出现偏差。国内外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成功实践表明,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有效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提高科研水平。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就必须加强技术转移。
二是企业基本上没有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转移岗位,没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专门的人员负责技术转移工作,获取外部技术或者向外部输出技术的渠道不畅通。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企业技术转移或开放式创新的实践表明,技术转移可以使研发效率提高60%,节约研发经费40%。然而,目前有效实施技术转移或开放式创新的企业还不太多。
三是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不发达,以技术转移为业的机构和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社会化技术转移应具备较强的市场意识、商业化经营理念、复合型人才队伍,集经济、科技、法务、商务、行业等知识于一体,帮助技术供方提高研发效率,实施技术转移,实现科研成果的创新价值,或者帮助技术需求方找到所需要的技术,以提高技术成果的创新转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但目前具备这样能力的机构还太少。其间原因比较多,直接表现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对技术转移的需求还不旺盛,其背后的原因是技术转移体系不健全,制度环境不完善等,还不足以吸引优秀的人才从事这一职业,也不足以吸引从业人员提高其从业能力。
四是技术交易市场不发达。尽管我国2016年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万亿元了,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金额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技术市场的情况,其中以关联交易金额为主,以政策驱动为主,真正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者技术中介机构促成的交易额占比很小。其主要原因是技术交易很复杂,回报率不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