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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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请问在年末会计处理时是否可以少计提所得税费用?

例:企业当年度盈利10,000万元,25%所得税税率,已备案专用设备可抵免所得税税额1,000万元,在年末会计处理时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应为10,000×25%=2,500万元,还是10,000×25%-1,000=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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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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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规定,除**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也就是说,企业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对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抵免实行备案管理。现行政策下,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应取得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复或备案符合通知,才能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税务机关的批复或通知是企业会计进行减免税处理的必要附件之一。如果未取得减免税批复或备案符合通知,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9行次为“减:抵免所得税额”,第30行次为“应纳税额”。可以看出,因享受专用设备优惠政策的抵免所得税额仅属于纳税申报事项,无须就此事项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例如,企业根据专用设备优惠政策抵免所得税额10万元,未抵减之前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无其他所得税事项。那么,企业计算并申报的当年应纳税额为90万元,会计上只需对计算出的当年应纳所得税额9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0

贷:应交税费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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