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约定优先原则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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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约定优先原则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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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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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遵循《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事先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约定科技成果归科技人员所有。

1. 就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约定。《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这一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不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高校院所可以将科技成果认定为非职务成果,授权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并由科技人员实施该成果的转化。该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收益的,科技人员应向单位返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科技人员应支付的费用额度应当事先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2.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一是适用对象应当是高校院所及其科研人员;二是适用项目为横向委托项目,不适用于高校院所承担的纵向财政资助项目;三是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什么可以这样进行探索?这是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并可进一步约定技术成果归科研人员。但为什么要作这样约定?为什么要归科研人员或赋予科技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笔者认为,这是为了进一步发挥科研人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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