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想请问下,我们公司10月15日申报个税,所属期是2018.9月的工资,发放日期是2018.10月。那么个税的起征点是按照3500元还是5000元,谢谢!
您好!
个税以实际发放为纳税业务的发生时间,10月发放的工资,应适用新税率,其所属期为10月份,应在11月申报纳税。
按照你单位的申报方法,属于所属期申报错误,所属期为9月份,就只能使用3500的扣除标准了。
两种处理方法:
1.将9月所属期0申报,在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的个税,适用新税率,但可能使员工个税中断。
2.去税务修改申报表,修改以前月的的税款所属期,将9月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改为9月份,一次类推。在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的,费用计入9月的工资就可以了。
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