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用建筑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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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筑公司与人合伙购一地块并成立投资公司,该地块项目均由我公司承建,并划出一小块供我公司自用。这自用建筑以下操作如何?

1、付购地款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

2、购原材料、领用原材料时:借“原材料”“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付人工费时(以发放工资形式列支):借“在建工程”贷“应付工资”

4、竣工验收时: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最大问题是这小块地的承建:

1、与投资公司在账面上可有连带关系?如有,该如何表示

2、与税法上哪些相关,即该交保种税?

恳请得到老师的指点。

专业顾问回答

郑成栋
郑成栋服务年限:7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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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何处理,需要依据贵司的合作开发方案的判断。就问题所述情况,提醒关注以下问题:

1、 土地成本的核算

投资公司购入土地进行开发,由贵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对公司而言,提供的是建筑劳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缴纳增值税,和一般的建筑劳务处理一样;对一项目公司,需要看该房产的用途,如果是自用,土地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具体可以参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进行分类,设置相关科目。

2、 增值税的处理

2016年5月1日之后,不动产纳入营改增范围,不论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购入的土地、接受的建筑劳务、购入的建筑货物等,均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房地产企业,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其他企业自用的,按规定分两年抵扣进项,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操作。

3、 划出部分的处理

贵公司和别人合伙设立投资公司,贵公司与投资公司属于不同的主体,投资公司建设的房产给贵公司用,具体怎么做税务处理,需要看房产转移的方式,是销售、抵减工程款、投资,还是其他方式,相应的税务处理不同。

对于销售不动产,按规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接受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投资不动产,营改增之后同样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分析供参考,如需做进一步讨论,请补充问题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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