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适用营改增试点单位,如,建筑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有形动产销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有形动产销售还是按照17%或3%计税呢?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
“销售旧货”,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适用税务政策不同。“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而一般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一般纳税人销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条件在下面列示)按照简易计税3%减按2% 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3%减按2% 征收增值税,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适用:
1、销售增值税转型前,即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购入时即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所以未抵扣进项税的,比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营改增前还有用于非增值税项目,这些固定资产销售时也可以简易计税;
3、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转为一般纳税人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原则是:购买时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的,销售时按照简易征收;政策允许抵扣,无论是否抵扣的,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
因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有形动产销售,如果购买时即不允许抵扣,比如用于不得抵扣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且未抵扣,可以在销售时适用简易计税;如果购买时允许抵扣,不管是否抵扣,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