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上,房地产企业既不是在收到房款时确认收入,也不是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而是应该在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比如已经交房等。
在增值税上,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应按照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进行判断,比如预收房款时,不构成纳税义务时间,只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但是如果开具发票,则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相关文件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