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著作权保护有分主体及客体,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1位顾问回复677人看过

其一,静安专利技术的开发成本、静安专利权的取得及维护成本,是估价参考的基础。

其二,同类专利技术的转让价格是参照标准,该专利技术所附载商品的市场需求影响其附加值,而对这项专利技术的市场供求关系则关键性影响其价格。

其三,多种原因下专利权会失效,专利技术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失去其先进性、不可替代性等等,所以专利技术存在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又整体上影响专利技术价值评估的大小。

专业顾问回答

袁蓉蓉
袁蓉蓉服务年限:7评价:4.9

中级会计师向TA咨询

一、宝山著作权保护的主体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宝山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