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关于发生在境外的董事会费,是不是不需要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那么它可以在计算年度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处理吗?
如果发生在境外的技术支持费,是否可以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谢谢!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费若由境内公司支付,则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董事未在公司任职、受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公司任职、受雇,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以该董事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扣缴义务。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