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上述单位发生的季节性用工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同时,你单位应有季节性用工必要性的说明,并签订用工合同,你单位上述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额税前扣除,以公司自制支付报酬表格,由收款人签字后在税前列支,并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发生的有关业务培训费支出,可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是应注意要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并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