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老师,1、目前集团成立一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营家庭设计和施工,有材料销售(如交地板,橱柜等),2、税务机关核定为:装饰服务 11%税率。问题:1、如果我是一般纳税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清包,甲供,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方法? 2、如签订装修设计合同中包含了由我公司自行供提的货物(如地板)等,是需要分别按11%(劳务)税率和17%(货物)核算还是只按11%,或按简易计税3%核算。
您好: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即销售本企业自己生产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类似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所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以上规定,文件特定自产货物为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但您所述地板不属于以上自产货物范围,属于混合销售,应按照是只按11%,或按简易计税3%核算。
2、如果我是一般纳税的情况下,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清包工、甲供材或者老项目的条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