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房屋租金会计与税法上收入的确认,及房产税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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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存量房一套,已交房,但产权证还未办理下来。税法规定:房产税的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现公司已出租此套商品房,预收了一个季度的租金。

问题1: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上是应该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按预收总金额申报缴税吗(注,租客不要发票)

问题2:未取得产权证就没有发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如申报了租金收入,房产税是否要申报,如何申报,什么时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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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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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所以您公司出租房产,收到租金时应当交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所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所以,房产是否办理了房产证,并不是缴纳房产税的前提条件,只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需要缴纳房产税。

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按照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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