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参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油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油气企业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使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油气企业部分支出项目虽具有广告或业务宣传性质和目的,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如企业自办、委托代办、赞助的各类晚会、文艺活动、体育赛事(体育运动组织)、电视电影、秧歌巡演等活动及相关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用于招待客户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是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如果企业外购礼品,没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在宣传活动中发放的,应属于业务招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