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确认下,销售方与某公司签订合同,这个签订合同的意思,是否意味着销售方是向某公司销售货物?如果不是,为什么要与某公司签订合同?
个人认为,如果销售方向某公司销售货物,就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给某公司。由某公司的母公司支付款项,在增值税政策上,并不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规定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也就是说,192号文件规定的是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才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付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192号文件并未涉及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因此,销售方与某公司签订合同,销售货物给某公司,发票开给某公司,母公司付款给销售方,并不违反192号文件的规定。但要签订代为支付协议。但如果发票开给母公司,则个人认为有虚开发票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