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所以自己的名义作价投资。对此,《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以下简称“教育部教技3号文”)第二条规定,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这一规定允许高校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且要求高校指定“专业部门”统一管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